国家税务总局洪洞县税务局关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的通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或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现将有关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资料图)
一、缴纳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自2023年1月1日起,机关、团体、其他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原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的残保金划转至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二、缴纳时间
从2021年起残保金由原按季征收转为按年征收,统一集中在每年第三季度(7月至9月)征收。
三、安置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四、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并经残保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洪洞县税务局
2023年8月21日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洪洞县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征收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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