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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志疆
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增设“基本养老服务”专章,规定各地制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提出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等,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据统计,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64亿,预计到2030年会突破3亿。截至2021年底,江苏全省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83.68万人,老龄化率达到22.15%。作为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江苏率先出台地方性的养老政策,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益探索。
《条例》从社区养老、家庭养老、机构养老三个方面入手,对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社会服务、子女照料、规范机构发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子女照顾老人问题,尤其是独生子女养老问题。《条例》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对随迁老人给予公共服务便利,并提出“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5天的带薪护理假”。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我国现有随迁老人近1800万,占全国流动人口的7.2%,其中专程为照顾晚辈而随迁的比例高达43%。江苏将异地老年人纳入优待制度覆盖范围,不仅能为随迁老人提供直接帮助,而且能解除他们子女的后顾之忧。“带薪护理假”的提出,有助于化解独生子女“一边是工作,一边是父母”的矛盾,也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和保障。关键在于,如何将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在专业养老机构尚未大面积普及的背景下,居家养老不仅是一种政策性方向,而且也是多数老年人的实际选择。在此过程中,子女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说“带薪护理假”为此敞开了方便之门,制度善意能否惠及千家万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看法和做法。只有让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其中,才能避免制度善意成为镜花水月。因此,不妨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以此来激发用人单位的参与热情,强化其主体责任。
对于劳动者来说,休假永远是个引人关注的话题。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让不让员工休假同样是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在设置“带薪护理假”的时候,如果不能完善相关的政策配套,制度善意难免会在实际执行中打折扣。为养老减负需要为家庭赋能,“带薪护理假”释放出了一种令人向往的积极信号。如何在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之间达成一致,考验着相关部门的决策智慧与行动能力。(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