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养了多年的孩子非亲生,能否向对方索赔?-环球聚看点

2023-03-31 03:11:34     来源:泗洪县人民法院

我今年八岁了

我总是见不到我的妈妈


(资料图)

这一天

法官告诉我

我的爸爸妈妈离婚了

我的爸爸告诉我

他不是我的爸爸

我的爸爸在哪里呢?

我的妈妈又在哪里呢?

· 基本案情 ·

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系同学关系,2013年确定恋爱关系。

2014年10月17日,被告刘某生育女儿李某某,江苏省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父亲为李某、母亲为刘某。

2015年11月26日,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

李某某自2016年8月份起随原告蒋某共同生活,被告刘某告知其因孩子为打防疫针才登记在他人名下。

2016年7月23日,蒋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双方产生矛盾与隔阂。

2017年8月,刘某开始到南京等地务工,双方长期分居。

2021年4月1日蒋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法院为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2021年11月25日,蒋某申请对与李某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蒋某为李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现原告蒋某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李某某由被告刘某直接抚养;判令被告刘某返还李某某抚养费75000元。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

本案中,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于2014年确认恋爱关系,于2015年11月领取结婚证。

2021年4月,原告蒋某起诉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现原告蒋某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其离婚态度较为坚决,且被告刘某经本院二次合法传唤,均不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蒋某起诉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蒋某主张李某某随被告刘某生活,因李某某出生登记的父亲为李某、母亲为被告刘某,且经鉴定,原告蒋某不是李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故对原告蒋某该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应当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其虚构李某某与原告蒋某之间的父子关系,将李某某交由原告蒋某抚养,在本案依法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于李某某的抚养费用,其应当予以赔偿,虽然原告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抚养的具体数额,但参照本地区一般的抚养支出情况及收入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为800元/月,原告蒋某主张2015年8月至2021年11月的抚养费,共计为60800元,被告刘某应当给予赔偿。

判决: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李某某由被告刘某抚养;三、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蒋某抚养李某某抚养费用60800元。

· 典型意义 ·

婚姻是爱与责任的结合,任何婚姻都需要夫妻双方恪守忠诚义务。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如存在侵犯配偶权的情形给对方造成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且父母分离、家庭破裂,对年幼的孩子已是打击,而对抚养陪伴自己多年的父亲竟非亲生父亲,势必对孩子稚嫩的心灵再次造成重创。

希望每个准备进入婚姻的人慎重思考,从自身出发,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拟稿:李笑笑

原标题:《【以案释法】养了多年的孩子非亲生,能否向对方索赔?》

标签:

[责任编辑:news001]

为您推荐